执法事项详情
事项名称 |
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 |
执法部门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执法主体 |
市卫健委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罚没许可证号 |
0 |
法律 |
无 |
行政法规 |
无 |
省政府规章 |
无 |
部委规章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6 号,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
地方性法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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