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事项详情
事项名称 |
对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
执法部门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执法主体 |
市卫健委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罚没许可证号 |
0 |
法律 |
无 |
行政法规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
省政府规章 |
无 |
部委规章 |
无 |
地方性法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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