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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行政审批局公告(2024)第018号

【信息时间:2024-04-19 10:22】

  根据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24)冀0402执恢8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代为登记申请,依据国家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将霍军民坐落在邯山区中华南大街428号美的城7号楼2单元1201号房产(用途:住宅;建筑面积:139.06㎡)过户到张雪芳名下。因被执行人上述房产未进行过产权登记,所以我局根据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的代为登记申请,先将该房屋代为登记到霍军民名下,然后过户给张雪芳。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将为张雪芳颁发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冀(2017)邯郸市不动产权第0017461号《不动产权证书》自公告之日起作废。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