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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3-04-14 14:22】
邯审批发〔2022〕3号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关于印发《一次性告知制度》、《首问首办负责
制度》、《服务窗口延时、预约服务制度》、
《限时办结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下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提高窗口服务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一次性告知制度》、《首问首办负责制度》、《服务窗口延时、预约服务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2022年3月8日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邯郸市行政审批局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是指申请人进行业务咨询或办理邯郸市行政审批局职责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应当一次性详细告知其所要办理或咨询事项应该提供的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
第三条 各审批业务处室应在河北省政务服务网上公示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等信息,并提供事项办理所需的全部材料的示例表格和填写模板;编制的《一次性告知书》与网上公示的“一次性告知”内容一致,同步更新,供公众查阅。
第四条 申请人到办理窗口现场咨询时,窗口工作人员以口头或发放书面《一次性告知书》形式等,将申办事项的办理要求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详尽的解释说明。
第五条 申请人通过电话咨询时,工作人员将申办事项需提供的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告知申请人,同时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一次性告知书》或告知其网络查询下载渠道。
第六条 申请人办理即办事项的,即办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不符合办理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相关条件;
申请材料符合办理要求的,应当场予以办理。
第七条 申请人办理非即办事项的,统一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符合《一次性告知书》要求,统一受理处工作人员应即时开展受理相关工作。
申请材料不符合《一次性告知书》要求,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统一受理处工作人员应依法依规一次性告知其补正内容。
第八条 工作人员因未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造成申请人多次往返,产生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次性告知制度》(邯审批发〔2019〕16号)同时废止。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首问首办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邯郸市行政审批局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首办负责是指申请人到邯郸市行政审批局进行业务咨询或办理,由首位接待的工作人员负责解答、办理或引导转办,该名工作人员为首问首办负责人。
第三条 申请人咨询或办理的事项办理权限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首问首办负责人应耐心向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并给予相应指导和帮助。
第四条 咨询或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首办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应准确指明或引导申请人至相关办理窗口。
第五条 咨询或办理的事项属于首问首办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结的应按一次性告知的规定,将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等内容完整准确地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首问首办负责人接待申请人时,应做到热情主动、耐心解答,为申请人提供优质的政务服务。
第七条 因不履行首问首办职责,致使申办事项应办未办,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首问首办负责制度》(邯审批发〔2019〕18号)同时废止。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服务窗口延时、预约服务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强责任意识,提高窗口服务水平,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延时服务是指工作人员在为申请人办理有关事项过程中到达下班时间的,应当延长办公时间,完成本环节相应工作。
第三条 预约服务是指申请人因特殊需要向受理窗口提出非工作日办理业务的预约申请,并在约定时间到约定窗口进行办理;因紧急情况等原因,其他处室工作人员与窗口工作人员通过事先沟通,约定在特定时间配合进行业务办理的过程。
第四条 窗口“不打烊”服务作为延时、预约服务的拓展服务,是指服务窗口根据政策要求,在法定节假日,为申请人提供咨询、受理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 申请人需要预约服务的,可以通过现场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六条 各处室工作人员如遇特殊工作安排、接到紧急任务等其他办理时限紧迫的情况,需窗口工作人员配合办理的,应第一时间与相关窗口处室工作人员进行对接,提前一致确定办理时间,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 开展预约服务时,对于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合理安排上门服务等特殊服务绿色通道,保障企业群众办事需求。
第八条 统一受理处承担市行政审批局窗口服务工作,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预约、延时等相关服务值班班次。
第九条 统一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需按照值班安排,做好值班值守,并按相关规定为申请人提供事项办理等服务。
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无故拒绝提供延时、预约服务,不得擅自离岗或拒绝服务。因条件不具备不能提供以上服务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服务窗口延时、预约服务制度(试行)》(邯审批发〔2019〕17号)同时废止。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政务服务效率,优化政务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限时办结是指对申请人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审批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
第三条 各审批业务处室应当规范编制事项办理《一次性告知书》,明确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办理流程、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等内容,并对外公示。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所承诺的办理时限不得超过规定办理时限。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第五条 受理工作人员应于收到申请材料一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意见,其事项办理时间从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相关业务处室应于承诺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但是,法律、法规对审批过程中关于特殊环节时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即办事项符合办理规定的,应当当场办结。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审批事项,承办业务处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结,并按《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邯审批发〔2020〕4号)规定履行用印手续。
第七条 两个以上审批处室共同办理的事项,由业务牵头处室制定实施方案,并明确每个处室的办理时限。
第八条 审批事项办结后,发证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照送达工作。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送达的,在《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备注栏写明具体原因。
第九条 业务处室在审查过程中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在规定或承诺的办结时限内,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相关处室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一)超过承诺时限或法定时限办结的;
(二)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后提出延期申请的;
(三)承诺当场办结而未当场办结的;
(四)应受理而不在规定期限内受理的;
(五)不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材料的;
(六)不按时答复、送达有关办理结果的。
第十二条 各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实施限时办结制负总责。法规督查处负责监督检查限时办结制落实情况,及时受理、办理举报投诉。对违反限时办结制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